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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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院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的用人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三条 院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择人,因才使用,保证动态平衡。
第四条 院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个职工。
(一)公开是指强调各项制度的公开性,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二)公平是指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每个职工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三)公正是指对每个职工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予合理的回报,同时赋予职工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二、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科是院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院业务实际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限划分方案及其改进方案。
(二)负责制定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配合院经营目标,根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三)设计、推行、改进、监督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四)建立广泛、畅通的人才输入渠道,储备人才。
(五)建立和维系良好、稳定的聘用用工关系,促进企业与个人的共同发展。
(六)致力于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强化人力资本的增值。
(七)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建立不同时期下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及畅通的人才选拔渠道。
(八)致力于组织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的,精干团结的核心骨干力量。
(九)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符合院发展方针并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十)负责院定岗定编、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等工作。
(十一)制定院招聘制度、录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管理院聘用用工合同、职工人事档案。
(十三)负责职工异动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职工考勤、人事任免及奖惩工作。
(十五)制定职工的薪资福利政策。
(十六)制定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七)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职工的考评,重点是职工的绩效考评。
(十八)负责院与外部组织或机构的人事协调工作。
(十九)指导、协助各科室,做好人事服务工作。
(二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院实行全面人力资源管理,各科室须由第一负责人主管本科室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提高职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发掘职工潜力,同时配合人事科传达、宣传人力资源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
三、职工及编制
第七条 院在编的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其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一)热爱祖国,热爱院。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同院文化,与院同舟共济,维护院的利益和声誉。
(四)勤奋、敬业、忠诚。
(五)严守院秘密。
(六)保证院财产安全。
第八条 人事科须就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进行分析研究,制作“职务说明书”,作为职工聘用、管理、考评的依据。
第九条 院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在保证经营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十条 根据编制,本院应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职工作能力、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与需求人力进行正确、客观的检查及建议,作为人事科制定人力计划和开发人力来源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科室如需增补人员,应先到人事科领取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交人事科办理。
第十二条 人事科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院长审批。
四、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 招聘程序为:
(一)每年年底前由用人科室填写《年度增人计划表》及《职务说明书》,送人事科交院领导班子进行研究。院领导班子根据学科建设、人才梯队、专业配置进行研究,确定各部门实际用人计划,然后上报主管部门申报年度编制使用计划。
(二)人事科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科室依据人事科参加各高校毕业生双选会求职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确定预面试人员名单。
(四)用人科室主持进行预面试,人事科或院领导视需要情况参加,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经自治区人社厅批复并在相关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后,由用人科室和人事科共同组织笔试。
(六)笔试结束后,根据排名高低,通知相关人员面试。
(七)面试结束后,根据排名高低,通知相关人员体检,同时进行考察,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录用名单并进行公示。
(八)人事科向终审合格的人才发出录用通知书,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编、工资及社保手续。
(九)职工报到入职。
第十四条 经核定录用人员,报到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一)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体检表;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正式聘用规定:
(一)试用期满,由直接主管科室严格对照《职务说明书》的任职资格,如实填写《试用职工评定表》并提出意见,意见包括:同意转正、予以辞退、延长试用期。
(二)人事科审查,决定是否采纳直接主管科室的意见。
(三)凡需延长试用期限,其直接主管与中层管理人员应详细述说原因。不能胜任者予以辞退,试用期事假达5天者予以辞退,病假达6天者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存在迟到、早退达三次或旷工记录者予以辞退。
(四)试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单位离职证明后,由人事科代表院与其签定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期满,按双向选择续签合同。
五、干部任命制度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七条 干部选拔程序
(一)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人事科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院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2.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3.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三)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四)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3年。
第十八条 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第十九条 免职、降职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2.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基本合格、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二)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三)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院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一条 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二)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三)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六、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 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申报条件参照自治区职称系列的相关规定。
七、职称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前期准备工作
(一)按要求每年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取培训学分证书;
(二)按要求撰写和发表拟申报职称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获取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报审议答辩阶段工作
(一)个人提交晋升职称申请;
(二)核查申报人提交的晋升材料原件,并将申报人晋升材料进行公示;
(三)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审议答辩、投票推荐;
(四) 申报人网上下载职称申报表进行填写;
(五) 将填写好的表格生成RPU文件交人事科录入单位推荐意
见;
(六)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人的推荐材料报送相关系列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公布、领证工作
(一)将参加评审获得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公布文领回;
(二)收集通过评审取得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相片上报打印职称证书;
(三)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一条 为使本院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的用人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三条 院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择人,因才使用,保证动态平衡。
第四条 院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个职工。
(一)公开是指强调各项制度的公开性,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二)公平是指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每个职工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三)公正是指对每个职工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予合理的回报,同时赋予职工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二、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科是院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院业务实际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限划分方案及其改进方案。
(二)负责制定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配合院经营目标,根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三)设计、推行、改进、监督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四)建立广泛、畅通的人才输入渠道,储备人才。
(五)建立和维系良好、稳定的聘用用工关系,促进企业与个人的共同发展。
(六)致力于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强化人力资本的增值。
(七)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建立不同时期下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及畅通的人才选拔渠道。
(八)致力于组织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的,精干团结的核心骨干力量。
(九)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符合院发展方针并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十)负责院定岗定编、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等工作。
(十一)制定院招聘制度、录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管理院聘用用工合同、职工人事档案。
(十三)负责职工异动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职工考勤、人事任免及奖惩工作。
(十五)制定职工的薪资福利政策。
(十六)制定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七)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职工的考评,重点是职工的绩效考评。
(十八)负责院与外部组织或机构的人事协调工作。
(十九)指导、协助各科室,做好人事服务工作。
(二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院实行全面人力资源管理,各科室须由第一负责人主管本科室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提高职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发掘职工潜力,同时配合人事科传达、宣传人力资源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
三、职工及编制
第七条 院在编的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其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一)热爱祖国,热爱院。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同院文化,与院同舟共济,维护院的利益和声誉。
(四)勤奋、敬业、忠诚。
(五)严守院秘密。
(六)保证院财产安全。
第八条 人事科须就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进行分析研究,制作“职务说明书”,作为职工聘用、管理、考评的依据。
第九条 院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在保证经营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十条 根据编制,本院应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职工作能力、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与需求人力进行正确、客观的检查及建议,作为人事科制定人力计划和开发人力来源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科室如需增补人员,应先到人事科领取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交人事科办理。
第十二条 人事科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院长审批。
四、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 招聘程序为:
(一)每年年底前由用人科室填写《年度增人计划表》及《职务说明书》,送人事科交院领导班子进行研究。院领导班子根据学科建设、人才梯队、专业配置进行研究,确定各部门实际用人计划,然后上报主管部门申报年度编制使用计划。
(二)人事科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科室依据人事科参加各高校毕业生双选会求职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确定预面试人员名单。
(四)用人科室主持进行预面试,人事科或院领导视需要情况参加,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经自治区人社厅批复并在相关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后,由用人科室和人事科共同组织笔试。
(六)笔试结束后,根据排名高低,通知相关人员面试。
(七)面试结束后,根据排名高低,通知相关人员体检,同时进行考察,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录用名单并进行公示。
(八)人事科向终审合格的人才发出录用通知书,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编、工资及社保手续。
(九)职工报到入职。
第十四条 经核定录用人员,报到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一)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体检表;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正式聘用规定:
(一)试用期满,由直接主管科室严格对照《职务说明书》的任职资格,如实填写《试用职工评定表》并提出意见,意见包括:同意转正、予以辞退、延长试用期。
(二)人事科审查,决定是否采纳直接主管科室的意见。
(三)凡需延长试用期限,其直接主管与中层管理人员应详细述说原因。不能胜任者予以辞退,试用期事假达5天者予以辞退,病假达6天者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存在迟到、早退达三次或旷工记录者予以辞退。
(四)试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单位离职证明后,由人事科代表院与其签定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期满,按双向选择续签合同。
五、干部任命制度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七条 干部选拔程序
(一)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人事科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院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2.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3.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三)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四)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3年。
第十八条 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第十九条 免职、降职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2.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基本合格、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二)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三)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院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一条 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二)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三)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六、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 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申报条件参照自治区职称系列的相关规定。
七、职称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前期准备工作
(一)按要求每年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取培训学分证书;
(二)按要求撰写和发表拟申报职称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获取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报审议答辩阶段工作
(一)个人提交晋升职称申请;
(二)核查申报人提交的晋升材料原件,并将申报人晋升材料进行公示;
(三)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审议答辩、投票推荐;
(四) 申报人网上下载职称申报表进行填写;
(五) 将填写好的表格生成RPU文件交人事科录入单位推荐意
见;
(六)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人的推荐材料报送相关系列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公布、领证工作
(一)将参加评审获得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公布文领回;
(二)收集通过评审取得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相片上报打印职称证书;
(三)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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