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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阅读次数:
一、本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本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机构,院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任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院消防安全事务全面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消防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消防安全事项,各科室(部门)设立一名兼职消防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消防安全事项和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年终考评等有关事宜,并由院保卫科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或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扑救任务。
五、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科研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六、按消防法规定,划定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验室、门诊部、配电房、供电设施、资料室、中药标本室、仓库等。
七、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十、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科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私自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十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院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由保卫科负责购置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四、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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