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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阅读次数:
为维护院内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院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院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不得在院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四、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五、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或遗失,后果自负。
六、内部车辆出入院内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院内时,司机需要自觉出示行驶证,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七、车辆进入院内,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八、机动车辆在院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摩托车、电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严禁超车。
九、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十、进入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
十一、不准在院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十二、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十三、不准在人行道上、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已购车位的业主的车辆必须放在自己的停车位上)。
十四、出租车接送院内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十五、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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