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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聘任期满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广西科技厅网站 阅读次数:
  (桂科政字〔2017〕80号)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以下简称八桂学者)管理,做好期满考核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试行办法》(桂办发〔2010〕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自治区批准聘任且聘期已满的八桂学者,并对八桂学者设岗单位的期满考核一并进行。各批次八桂学者的期满考核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八桂学者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1. 有明确数量约定的,应提供对应数量的证明材料。 
  2. 约定完成的科研论文,应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为准。 
  3. 约定完成的科研课题或项目,应提供从立项(开题)到结题(或验收)的完整证明材料。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4. 约定取得的奖项,应提供获奖证书及表彰文件等。非党政机关授予的奖励,还应提供评比通知等相关能证明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 八桂学者每年到岗工作时间,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全职八桂学者须提供每年连续到岗工作9个月以上的单位证明材料。非全职八桂学者须提供每年有1个月连续到岗工作,且每年累计到岗工作3个月以上的单位证明材料。非履行八桂学者职务或职责的时间不得计入到岗工作时间。外聘的八桂学者以科研指导、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工作的,其到岗时间可采取折算为课时数的方式计算。 
  6. 对八桂学者科研团队成员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商八桂学者完成,团队成员的考核情况作为八桂学者履职情况的补充证明材料。 
  (二)八桂学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考核八桂学者岗位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重点是在解决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或关键技术方面所起的作用,在本行业本领域人才团队、学术梯队建设中所起的作用等。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团队应结合岗位实际,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三)设岗单位履行合同情况。主要考核设岗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职责及义务情况。重点核查设岗单位科研配套经费、岗位津贴、工作生活条件配备及其他服务保障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主要考核设岗单位对八桂学者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由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3〕199号),对财政拨付及单位配套专项用于八桂学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 
  八桂学者聘任期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分别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时间及具体组织方式等。 
  (二)设岗单位及八桂学者的材料准备。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准备和提交《八桂学者聘任期满考核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实地核查。由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邀请设岗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同行专家等组成考核工作组,深入设岗单位,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考核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四)审议确定考核等级。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八桂学者聘任期满考核自评报告》、实地核查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综合评议提出期满考核等级,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确定后,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四条  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一批八桂学者中,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原则上不超过本批次学者总数的20%。 
  (一)八桂学者及设岗单位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规范,考核证明材料齐全的,可确定为优秀等级。 
  (二)八桂学者及设岗单位能够履行责任和义务,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基本符合要求,考核证明材料相对完整的,可确定为合格等级。 
  (三)八桂学者或设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1. 不认真履行合同,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2.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年度考核2次以上(含)被评定为不称职。 
  3. 设岗单位科研配套经费或保障服务不到位。 
  4. 经审计确认存在违规使用经费情况。 
  5. 不能按要求提供考核证明材料。 
  6. 有弄虚作假行为。 
  7. 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 
  8. 触犯刑律。 
  9.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10. 有其他严重违反八桂学者管理制度或合同约定行为。 
  第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授予自治区各类人才荣誉称号或培养对象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八桂学者期满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设岗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期满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八桂学者,如不改变设岗单位申请续聘的,直接进入终评环节;如改变设岗单位、岗位申报八桂学者,或申请国家和其他自治区级人才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支持。 
  (四)期满考核评定为合格等级的八桂学者,可申请续聘或重新应聘八桂学者岗位。 
  (五)期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八桂学者,因设岗单位原因导致考核不合格的,设岗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设岗,本人可重新应聘八桂学者岗位;因八桂学者自身原因导致考核不合格的,本人5年内不得再次应聘八桂学者岗位。 
  第六条  考核纪律。
  八桂学者聘任期满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人员和设岗单位要严格把关,防范考核材料弄虚作假。考核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组织人事纪律,不得与被考核对象私下接触或接受个人宴请及礼品,考核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向被考核个人及单位透露有关情况。考核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聘任期满考核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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