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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来源:广西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
(桂科计字〔2017〕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精神,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广西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广西科技管理,是广西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鼓励引导专家为广西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委托技术支撑单位作为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技术规则,完成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实际工作经历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专家;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企业的经济管理人员可依据实际工作经历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2.广西院士后备人选、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广西高校海外引进“百人计划”人选、自治区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3.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发布征集广西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填写《广西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和专家库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确定入库。 
  (二)通过协作共建共享的方式,吸纳区内外各类专家资源充实专家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并共享。 
  第七条  专家库积极吸纳境外专家,采取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业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库内境外专家数量。境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任职,或在相关科技组织担任高级职务,在学术界较为活跃。 
  第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工作,对本单位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并提交至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诚实提供本人信息并及时、主动更新。受邀参与评审咨询活动的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依据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以个人身份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也不得委托他人完成。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拓展专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专家库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审核更新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可随时登录网上专家库系统,在线申请更新本人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并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经专家库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后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专家账号将被系统冻结,待专家登录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专家本人可登录专家库系统提出申请,由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为专家本人意愿后,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活动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提出申请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完成专家抽取交予使用。使用异地专家,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鼓励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本职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使用单位应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回避要求、专家组结构及抽取范围,在线提交后,由专家库系统抽取候选专家。 
特殊情况下,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 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 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 
  4. 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 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该单位的股权(上市公司除外)。 
  6. 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回避的,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 被专家使用单位使用申请中明确提出回避的。 
  8. 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通过评审咨询活动过程记录、使用单位评价、专家评价及被评审项目评价等多种方式客观评价并优化对专家的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对专家使用存在的问题可及时记录并反馈。 
专家可以在专家库系统中查询本人评审工作记录。 

第五章  专家服务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专家库系统提供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重要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家进行不同形式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专家助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广西创新驱动发展全局。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家库系统监督功能的建设,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专家库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家库管理机构对专家信息审核,并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查实后取消专家入库资格。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未经授权非法泄露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的。 
  (二)不如实填写记录使用过程信息的。 
  (三)未及时记录并反馈专家使用存在的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干预专家客观、公正、独立完成工作的。 
  (五)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六) 其他对专家库运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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