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中医药研发〔2022〕4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从业行为,经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2022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我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我院与药品、设备、器械、耗材采购、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管理办公室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我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我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发送至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第七条 接待审批。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预约登记表备份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 规范接待。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接待时间定为每周三下午(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在我院五楼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为3人,包括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1名、药剂科或资产管理与后勤中心负责人1名、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1名。接待时由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记录,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查流程与记录。
第九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我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预约科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预约科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除指定区域外,严禁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公共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我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我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不定期深入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管理机关,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我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我院内使用量,不得向我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临床科室不得在未获我院相关部门审核私自决定药品、器械设备的使用及采购申请,不得通过不正常途径违规进行药品、器械设备的临床应用。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提醒并发出提醒函,第二次发现约谈涉事医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均记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我院“失信企业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我院。
第十四条 我院工作人员在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第一次由纪检监察室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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