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分享到:
广西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 程
为明确广西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联盟宗旨:联盟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资源整合、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实现广西中药产业链配套,促进中药产业发展。联盟将集成全区中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资源,完善广西中药产业技术创新链,快速提升广西中药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联盟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广西中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发展目标,组织解读、分析、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方针、政策,传递本领域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整合各种创新资源,引导联盟会员资源共享,建立联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与服务体系,制订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链完善与配套;
(三)组建广西中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广西中药产业发展、产品研发等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对中药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提供技术支撑,传递国内外产业发展新成果、新技术、新信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四)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推动产业向规范化、特色化、专业化、集群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促进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五)组织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帮助、协调企业技术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动企业高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突破产业关键技术;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中药领域的科技合作和交流,推动科技招商与技术合作;
(七)开展中药专业人才及相关管理人才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
(八)组织广西中药产业发展论坛,按照专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交流、沟通、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盟的组建形式
(一)联盟由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广西中医学院、广西药用植物园等16家单位共同发起。
(二)联盟由区内中药相关行业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成,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所有加盟单位不论大小、性质和加入时间先后,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联盟理事会联席会议为联盟决策领导机构。联盟设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在联盟理事会联席会议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联盟理事会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联席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联盟理事会联席会议职权为:
(一)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
(三)筹集联盟所需经费;
(四)决定联盟成员的入会或除名;
(五)审定理事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理事会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职责是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决定;
(三)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四)负责日常对外交往工作;
(五)向理事会推荐可以由联盟运作的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七)管理联盟的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
(二)讨论、决定联盟的发展方针与任务;
(三)选举和通过推荐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并审议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联盟的财务报告;
(七)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八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三章 加盟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加盟条件
(一)遵循本联盟的章程,有加盟本联盟的意愿;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良好经营业绩;
(四)加盟单位应为区内中药相关行业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第十条 成员的加入
(一)填写入盟申请表,提交联盟秘书处;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签署相关协议;
(五)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成员的退出
会员单位退出联盟应事先告知秘书处并办理退出手续,其在联盟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消除。
第四章 联盟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权利
(一)参加联盟会员大会;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审议联盟发展目标、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理事单位提名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五)联盟有关审议事项的提案权;
(六)审议需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优先优惠获得本联盟掌握的科技成果、资料和信息;
(八)对联盟监督、建议和批评;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联盟章程,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联盟的信誉,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向企业摊派、乱收费等,不以联盟名义开展未经核准的业务;
(四)服从联盟领导,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努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对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一人,及时向秘书处提供可对外发布的信息及业绩材料,供宣传和存档。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机构下拨的工作经费;
(二)受委托项目收入;
(三)服务收入;
(四)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五)联盟成员适当缴纳的会费。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项目确定。围绕国家、行业战略目标及联盟发展需要,凝练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确定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包括联盟组织申报并获立项的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由联盟出资开展的共性技术研究或成果推广项目(即联盟项目)和根据联盟成员单位提出的技术难题在联盟内部以择优和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的横向项目(课题)。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遵循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制,联盟专家委员会审查各项目(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第二十一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国拨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须通过优先、优惠许可使用等有偿转移方式向联盟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统筹兼顾国家、联盟和项目承担各方利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不能由承担单位所垄断。
第二十四条 技术成果申请专利需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的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联盟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成果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第二十六条 联盟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9年10 月29日联盟成员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